房五高速公路拌合站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为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生产混凝土,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C302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内,属于允许类项目。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 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的配套临时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已于2022年6月2日取得了《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见附件4),公路用地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办函〔2025〕30号,见附件5)。本项目用地范围全部位于该高速公路工程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当地相关规划要求。
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生态保护红线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鄂政发〔2018〕30号),本项目用地范围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
| 资源利用上线 |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项目用地符合秭归县土地利用规划,满足土地资源利用管控要求。不会突破区域能源、水、土地等资源利用上限。 |
| 环境质量底线 | 项目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规范的处理、处置措施后,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根据环境影响分析结论,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
|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 根据《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本项目不属于列入负面清单类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属于负面清单项目。 |
综上分析,本项目的实施满足区域“三线一单”管理要求。
4 与《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13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9个,重点管控单元29个,一般管控单元25个,实施分区管控。本项目选址位于秭归县沙镇溪镇属于优先保护单元3(ZH42052710003)。本项目与宜昌市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 类别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1.执行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三峡库区的准入要求。 2.单元内林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 3.执行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4.单元内的农用地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农业种植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 5.单元内岸线执行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的空间准入要求,优先保护岸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重点管控岸线不得建设影响库岸稳定的建设项目。 | 本项目满足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三峡库区的准入要求;满足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自然生态空间、森林、公益林等的空间准入要求,满足全省、宜昌市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沿江15公里范围内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本项目不涉及农用地,符合湖北省总体准入要求中关于岸线的空间准入要求。 | 符合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 | / | / |
| 环境风险防控 | / | / | / |
|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 | / | / |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1〕5号)和《宜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相关准入要求。
5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符合性分析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 本项目不属于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 | 符合 |
| 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3.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工程。 | 符合 |
| 4.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 项目不属于水域养殖项目。 | 符合 |
| 5.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将加强环保管理,严禁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符合 |
| 6.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 项目不属于生产线捕捞项目。 | 符合 |
| 7.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本项目是房五高速公路兴长段工程施工的配套临时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全部位于该高速公路工程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公路用地已取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十堰(房县)至宜昌(五峰)高速公路兴山至长阳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办函〔2025〕30号,见附件5),不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 符合 |
综上,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关要求。
6 与《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相符性分析
湖北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生态保护领导小组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如下:
| 鄂长江办〔2022〕18号负面清单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长江通道项目。 | 符合 |
|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不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 符合 |
|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 本项目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符合 |
| 5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 | 符合 |
| 6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 | 符合 |
| 7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8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物性捕捞。 | 本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9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符合 |
| 10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 符合 |
| 11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 | 符合 |
| 12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煤化工等产业。 | 符合 |
| 13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建设施工服务,服务期满后拆除,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符合 |
| 14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 本项目为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配套的临时工程,为高速公路施工服务,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 | 符合 |
| 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符合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相关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