菌种厂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7 17: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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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菌种厂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与符合性,包括产业政策合理性、选址合理性、'三线一单'相符性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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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协调性与符合性分析

1.1 产业政策合理性分析

房县青峰菌种厂项目,其产品均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一、农林牧渔业“4.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农作物、林木、草、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建设,动植物、微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青峰社区8组,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1.2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青峰社区8组,所属行业为A0142食用菌种植、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2月2日联合印发的《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相关要求,经核查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项目和活动。项目区位优势显著,周边公路网络发达,形成便捷的交通运输体系,极大降低了原料输入与产品输出的物流成本。通过落实本报告提出的环保、降噪等专项保护措施,可有效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此外,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完备,交通出行便捷,水电供应稳定,能够充分满足生产运营所需的能源及配套需求,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场地条件、环境保护和水、电、气等条件较好。从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分析,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无重大的环境制约因素。故本项目选址是合理的。

1.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3.1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区图纸,经核实本项目不在十堰市生态红线范围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8】8号)。围绕“四屏三江一区”的总体生态格局,全省生态红线总面积约为4.15万平方公里,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2.30%。按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实施严格分类管控。

本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青峰社区8组,根据现有《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要求,经套合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2月6日下发的“三区三线”数据库,该项目用地不压占生态保护红线(见附件5)。

1.3.2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项目靠近S279道路一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其他区域执行2类标准。本项目废水、废气、噪声经治理之后对环境污染较小,固废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1.3.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主体工程厂区位于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青峰镇青峰社区8组,项目主要水源由城镇供水管网设施引入;主要能源为电能,依托市政电网,生物质成型燃料外购,能源利用水平较高。产生的固体废物均综合利用。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区域资源利用上线管理的要求。

1.3.4 负面清单

1.3.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房县青峰菌种厂项目,其产品均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一、农林牧渔业“4.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农产品及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农作物、林木、草、畜禽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建设,动植物、微生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开发与应用”;根据《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结合企业锅炉设计规格,本项目所用的供热设备不属于《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1.3.4.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符合性分析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本项目属于二、许可准入类“(一)农、林、牧、渔业”中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见附件6),因此,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1.3.4.3 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鄂长江办【2022】18号)符合性分析

管控要求相符性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码头建设。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养殖业、旅游业,所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四、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河)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项目应按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专题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挖沙、采矿,所在地不涉及国家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五、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符合
六、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符合,本项目所在地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
七、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八、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符合,本项目不涉及捕捞。
九、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化工园区、化工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项目。
十、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符合
十一、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符合,本项目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不属于高污染项目
十二、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符合,本项目不涉及石化、现代煤化工产业。
十三、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符合,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十四、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符合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加强项目审查论证,规范项目行政审批。符合

1.4 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

1.4.1 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四十四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相符性
加大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针对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持续开展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清单管理、动态销号。对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污水的工业园区开展评估。符合,本项目产生的废水较少经定期收集委外处置,不外排。
深化工业企业总磷等污染排放控制。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加强工业企业执法监管,对直排、偷排、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对重点行业企业,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督促指导工业企业优化升级污水治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效率。符合,本项目为生物质蒸发器,主要废水污染物是CODCr 、氨氮。通过定期收集委外处置,可降低污染物最终排放浓度。
全力攻坚提升重点流域水质。以水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为底线,对标“十四五”及年度考核目标,将4个断面(丹江口水库、神定河、泗河、马栏河)作为攻坚重点,落实断面措施清单,动态优化,推动整治。对纳入攻坚的重点断面,进一步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清单,推动实施污染减排和治理修复项目。符合
加强入库河流氮磷控制。以12条入库支流为重点,加强总氮总磷控制,重点整治神定河、浪河等水质不稳定达标河段,有效降低污染负荷。以7个总磷控制类优先控制单元为重点,着力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环库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岸线整治修复。符合
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制。开展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非法取水等违法行为。抓好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行为专项整治,全年至少开展4次联合专项行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符合,本项目所在地是房县青峰镇青峰社区8组(东经110度58分06.827秒,北纬32度02分30.821秒),不占用水域、河岸线。用水由市政供水,无非法取水行为。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认真谋划“十四五”能耗总量需求,科学合理制定能耗考核指标。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化解产能过剩力度,大力推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率,减少煤炭等能源消费。限制开发、销售和使用高硫、高灰分煤炭,开展商品煤煤品煤质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严控高耗煤行业准入,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符合,本项目生物质蒸发器采用生物质燃料,此举符合提高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施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计划。持续推进供热方式改革。严格审查“两高”项目准入。加大对各县(市、区)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协调推进绿色装配式重点建设项目、园区、生产基地落地、建设、投产。符合,本项目生物质蒸发器采用生物质燃料,不属于新增燃煤锅炉。
加强工业污染源排放监管。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专项整治。全市范围内严控新增燃煤锅炉。对煤改天然气、煤改生物质的锅炉建档登记,加强监管。推动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符合,本项目生物质蒸发器采用生物质燃料,不属于新增燃煤锅炉。
强化工地扬尘污染管控。按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8个100%要求,建立重点施工单位扬尘控制监管体系,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提升智能监管水平,并纳入当地主管部门联网管理。对扬尘防治不力的项目和企业,坚决通过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约谈和诚信体系扣分、取消评先评优等方式予以惩戒。符合,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需要动土施工。施工方需建立扬尘控制监管体系,并保障扬尘防治措施到位有效
积极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加强联防联控。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推动开展重点行业绩效等级“升B 晋C ”,争创3家以上企业提升为B 级,督促现有的D 级企业晋升C 级。细化实化工地扬尘管控、道路洒水、企业错峰减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积极探索组织开展多方式人工影响天气增雨降污作业。符合
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引导。每月公布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公开第三方巡查、移动源现场检查、专项督查等发现的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督促涉气排放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符合,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动态更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防渗和执法检查。督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继续实施竹山县文峪河流域、郧西县宋家河流域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符合,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完善防渗工作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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