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塑料回收利用项目产业政策协调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8 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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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废旧塑料回收利用项目与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等文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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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C421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通过查阅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主要进行废旧塑料回收,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本项目于2025年5月16日通过了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的备案,备案编号为2505-420304-04-03-365763。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建设内容可行。
2 与《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相关要求,“以汉江干流堤岸最高水位线为界,向陆地延伸30米为河流保护区,禁止布局非水利建设项目;向外延伸300米(城区100米)为岸线保护区。建设沿干流生态林带,连接陆生生态系统与河流湿地生态系统,构筑具备防洪、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态净化等多种功能的沿江综合植被防护体系”。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二道坡村十堰大道90号,项目周边地表水体为神定河。项目距离神定河最近直线距离约为3300m ,项目厂区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的建设符合《汉江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相关内容。
3 项目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关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废旧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本项目相符性 |
|---|---|---|
| 1 |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旧塑料。禁止利用废旧塑料生产厚度小于0.025mm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禁止利用废旧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旧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 相符 |
| 2 | 进口废旧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旧塑料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 相符 |
4 项目与《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2022)符合性分析
| 项目 | 具体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总体要求 | 涉及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产生的污染物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 项目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采用打包方式将废塑料回收运输,可有效避免遗洒;项目厂区设置专门的回收贮存场所,贮存场具有防风、防雨、防渗、防晒等功能;项目不涉及废气,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 | 符合 |
| 废塑料的产生、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再生利用 | 企业内应单独划分贮存场地,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宜分开贮存,贮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并按GB15562.2的要求设置标识 | 项目厂区设置专门的回收贮存场所,不同种类的废塑料分开贮存,贮存场具有防风、防雨、防渗、防晒等功能 | 符合 |
| 含卤素废塑料的预处理与再生利用 | 宜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 | 项目不回收含卤素的废塑料 | 符合 |
| 废塑料管理台账 | 废塑料收集、再生利用和处置企业,应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 项目建立废塑料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废塑料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 | 符合 |
|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 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利用处置 | 本项目废塑料回收按照原料树脂种类进行回收,严格按照原料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分类回收,不回收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 符合 |
| 收集要求 | 废塑料收集企业应参照GB/T37547,根据废塑料来源、特性及使用过程对废塑料进行分类收集 | 本项目废塑料按照GB/T37547进行分类回收,严格按照原料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分类回收,不回收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 符合 |
| 废塑料收集过程中 | 应避免扬散,不得随意倾倒残液及清洗液 | 项目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采用打包方式将废塑料回收运输,可有效避免扬散以及遗洒,严禁随意倾倒残液及清洗液 | 符合 |
| 运输要求 | 废塑料及其预处理产物的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扬散、防渗漏措施,应保持运输车辆的洁净,避免二次污染 | 项目废塑料采用打包方式进行装卸及运输,可做到防扬散、防渗漏,保持车辆的清洁 | 符合 |
| 预处理污染控制要求 | 废塑料的预处理应控制二次污染。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2或GB16297、GB37822等标准的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废水控制应根据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要求或纳管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包括悬浮物、pH值、色度、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等。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 本项目不涉及废气。项目废水均经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降噪,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符合 |
| 预分选工艺 | 应采用预分选工艺,将废塑料与其他废物分开,提高下游自动化分选的效率 | 项目采用人工预分选,将废塑料与其他废物分开 | 符合 |
| 清洗要求 | 宜采用节水的自动化清洗技术,宜采用无磷清洗剂或其他绿色清洗剂,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清洗剂 | 项目不适用清洗剂,项目清洗废水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 符合 |
| 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 | 应根据清洗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配备相应的废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清洗废水处理后宜循环使用 | 符合 | |
| 再生利用和污染控制要求 | 应收集并处理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1572或GB16297、GB37822等标准的规定,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应控制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等夹杂物,以及废塑料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废物应建立台账,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由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 本项目运营期不涉及废气。项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降噪,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建立固体废物台账,不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固体废物,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 符合 |
| 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 | 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全氯氟烃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 | 项目不使用辅助剂 | 符合 |
| 物理再生要求 | 废塑料的物理再生工艺中,熔融造粒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装置,挤出工艺的冷却废水宜循环使用 | 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宜采用节能熔融造粒技术 | 含卤素废塑料宜采用低温熔融造粒工艺 | 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监测要求 |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和处置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HJ819以及本标准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废塑料的利用处置过程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规进行信息公开。不同污染物的采样监测方法和频次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保留监测记录以及特殊情况记录 | 项目不同污染物的采样监测方法和频次执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保留监测记录以及特殊情况记录 | 符合 |
5 项目与《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 项目 | 具体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相符性 |
|---|---|---|---|
| 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 本项目不使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 符合 |
| 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 | 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 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企业采用了节能环保技术和生产装备 | 符合 |
|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 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符合 |
|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 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 本项目为新建企业,预计年处理废塑料5000吨,满足“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的要求 | 符合 |
|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 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 本项目综合电耗为100千瓦时/吨废塑料,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 符合 |
|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 | 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 项目废塑料采用打包方式进行装卸及运输,可做到防扬散、防渗漏,保持车辆的清洁 | 符合 |
| 工艺与装备 |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 项目破碎机加设减振垫、粉碎设备为密闭式。 | 符合 |
|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 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 项目不涉及 | 符合 |
| 环境保护 |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本项目严格按照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符合 |
| 企业加工存储场地 | 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 本项目加工存储场地为单独厂房,地面采取硬化措施 | 符合 |
| 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 | 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 拟建项目配备有原料库和危废暂存间,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无露天堆放现象。企业厂区管网建设可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 符合 |
| 废水处理设施 | 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废水处理后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 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无法回用的水排放进污水管网 | 符合 |
| 废气、粉尘的处理设施 | 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 本项目不涉及废气 | 符合 |
| 噪音污染大的设备 | 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项目高噪声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 符合 |
| 防火安全 | 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内应严禁烟火,不可存放任何易燃性物质,并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生产与使用化学药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的要求 | 企业建设过程应按标准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污水处理药剂妥善放置 | 符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