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2151.10-20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完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标准导则]
发表于:2022-02-19 16:2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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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T 32151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相关的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步骤与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管理、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以化工产品生产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按照本部分提供的方法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如存在本部分未涉及的石油化工或氟化工生产、或伴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的其他生产活动,还应同时参考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进行核算并汇总报告。
详情
GB/T 3215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拟分为以下若干部分∶
——第 1部分∶发电企业;
——第 2 部分∶电网企业;
——第 3 部分∶镁冶炼企业;
——第 4 部分∶铝冶炼企业;
——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
——第6 部分∶民用航空企业;
——第 7 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
——第 8 部分∶水泥生产企业;
——第 9 部分∶陶瓷生产企业;
——第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 GB/T 32151的第 10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8)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电石工业协会、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全国乙烯工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健华、于胜民、林翎、李湘、陈亮、李靖、鲍威、李永亮、孙亮、郭慧婷、孙伟善、焦阳、曹占高、陈广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