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6 10: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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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详细分析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性和符合性,包括项目与各类国家及地方政策、规范的相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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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已办理湖北省企业投资备案证(编号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鼓励类—四十二、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8、废弃物循环利用”中的报废汽车,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此外,本项目还符合以下产业政策及规范:
| 序号 | 相关政策/规范 | 相符性分析 |
|---|---|---|
| 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 | 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相符,详见表1-4。 |
| 2 |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 | 本项目与《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48-2022)相符,详见表1-5。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令第715号) | 本项目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符,详见表1-6。 |
| 4 | 《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592号文) | 本项目与《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相符,详见表1-7。 |
| 5 | 《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鄂商务发(2021)19号 | 本项目与《湖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本)》相符,详见表1-8。 |
| 6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详见表1-9。 |
| 7 |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鄂长江办(2022)18号) | 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相关要求相符,详见表1-3。 |
| 8 | 《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 | 本项目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准入清单》(2023年版)相关要求。 |
| 9 | 《咸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 | 本项目满足“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重点管控单元1”准入要求,符合《咸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的相关要求。 |
表1-4 项目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技术规范要求 | 拟采取措施 | 符合性 |
|---|---|---|---|
| 4.1 | 拆解产能要求 | 本项目汽车主要来源武汉市,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地级市)类型依据年机动车保有量确定,企业数量依据地区年机动车保有量设定。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应满足要求。 | 符合 |
| 4.2.2 | 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标准,且场地建设符合HJ348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项目用地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场地建设满足HJ348中的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 | 符合 |
| 4.2.4 | 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地面均做硬化并防渗处理,满足GB500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 项目拆解场地和贮存场地地面均做硬化并防渗处理,满足要求。 | 符合 |
| 4.2.5 | 拆解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应通风及光线良好,企业应做好安全防范设施。 | 项目拆解作业在半封闭厂房内,通风及光线良好,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 符合 |
| 4.7.3 | 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中所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中所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 符合 |
| 5.1.1 | 收到报废机动车后,应检查发动机、散热器、变速器、差速器、油箱和燃料罐等总成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对于出现泄漏的总成部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收集泄漏的液体或封住泄漏处,防止废液渗入地下。 | 企业对入场报废汽车仔细检查相关部件的密封、破损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处理泄漏。 | 符合 |
| 5.1.2 | 对报废电动汽车,应检查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损情况,对于出现动力蓄电池破损、电极头和线束裸露等存在漏电风险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绝缘处理。 | 企业对报废电动汽车的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处理。 | 符合 |
| 6.1.2 | 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不应叠放。 | 项目规定电动汽车在动力蓄电池未拆卸前不应叠放。 | 符合 |
| 6.1.4 | 电动汽车中的事故车以及发生动力蓄电池破损的车辆应隔离贮存。 | 项目规定相关车辆应隔离贮存。 | 符合 |
| 6.2.1 | 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GB18599、GB18597、HJ2025的要求。 | 项目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建设符合要求。 | 符合 |
| 6.2.2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应按GB15562.2进行标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的标志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 | 项目按要求对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及包装物进行标识。 | 符合 |
表1-5 项目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
| 项目 | 规范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4.1 |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 本项目各工序分区布置,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 | 符合 |
| 4.2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选址不应位于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本项目在嘉鱼县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中,不占用相关区域。 | 符合 |
| 4.3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 项目赁湖北嘉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厂区,设有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 | 符合 |
| 4.4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向生产企业获取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依规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 | 本项目依照相关要求开展拆解工作。 | 符合 |
| 4.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不应露天堆放。 | 本项目拆解作业在半封闭厂房内,不露天作业。 | 符合 |
| 4.6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 |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与运行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 符合 |
| 4.7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及贮存过程除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 项目采用工艺、防范措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法规标准。 | 符合 |
| 5.1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划分不同的功能区,包括办公区和作业区。 | 项目回收拆解作业划分了不同功能区。 | 符合 |
| 5.3 | 厂区内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 | 项目厂区内道路做硬化处理。 | 符合 |
| 5.4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做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 | 项目做到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 | 符合 |
| 6.1 | 传统燃料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抽排燃油、发动机油、变速器油等。 | 项目废油液排空工序在车间内进行,工位四周设置含油废水收集沟槽。 | 符合 |
| 6.5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进行压实打包。 | 项目预处理完成后才对车辆进行后续处理。 | 符合 |
| 6.6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应焚烧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 | 项目不焚烧相关废物。 | 符合 |
| 6.8 |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分区、分类贮存。 |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按要求分区存放、分类贮存。 | 符合 |
| 6.10 |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处理处置要求。 | 项目拆解产物符合国家及地方处理处置要求。 | 符合 |
| 7.1 | 厂区收集的初期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通过收集管道等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 项目废水通过收集管道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 符合 |
| 7.2.1 | 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应符合GB16297、GB37822规定的排放要求。 |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均符合要求。 | 符合 |
| 7.2.2 | 应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 | 项目产生的粉尘通过收集后处理。 | 符合 |
| 7.3.1 | 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减小厂界噪声。 | 项目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 符合 |
| 7.4 | 拆解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满足GB18599的其他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满足GB18597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 项目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满足相关要求。 | 符合 |
表1-6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 序号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本项目相符性 |
|---|---|---|
| 1 |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 本项目取得资质认定后进行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
| 2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 | 本项目回收车辆均登记相关信息。 |
| 3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机动车。 | 本项目不会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相关车辆。 |
表1-7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 序号 | 商消费函 [2024]592 号文本 | 项目相符性 |
|---|---|---|
| 1 | 各地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章、标准规定。 | 本项目已取得商务部门支持。 |
| 2 | 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开展精细化拆解、实施数字化转型。 | 本项目为精细化汽车拆解,包括新能源汽车拆解业务。 |
| 3 | 各地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违规线索。 | 本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前不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
表1-8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 序号 | 商务发(2021)19号 | 本项目相符性 |
|---|---|---|
| 1 | 回收拆解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核验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机动车型号、号牌号码等信息。 | 本项目拆解机动车需核验有效身份证件,逐车登记信息。 |
| 2 |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卸、收集等。 | 本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拆解新能源汽车。 |
表1-9 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 序号 | 商务发(2021) | 本项目相符性 |
|---|---|---|
| 1 |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 项目含VOCs物料均为液态,使用包装桶加盖密闭盛装,储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