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木制品生产项目与产业政策协调性符合性分析
1 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鼓励类”、“禁止类”和“限制类”中任何一类,应划为“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本项目已经取得了崇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项目备案证》(2506-421223-04-01-458702),同意备案立项。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 《崇阳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符合性分析
第二产业发展:
| 专项评价类别 | 设置原则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大气 |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 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因子,不涉及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 | 不涉及专章 |
| 地表水 |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 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围农田沤肥,远期待污水管网贯通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崇阳县白霓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不涉及废水直排 | 不涉及专章 |
| 环境风险 |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 项目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Q值为0.311,未超过临界量 | 不涉及专章 |
| 生态 |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取水口 | 不涉及专章 |
| 海洋 |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本项目不涉及 | 不涉及专章 |
3 其他符合性分析
3.1 与《咸宁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成果(2023年版)》相符性分析
| 维度 | 清单编制要求 | 序号 | 准入要求 | 拟建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1公里范围内已建成企业实施重点整治、限期搬离,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范围内限制布局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 1 | 禁止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1公里范围内已建成企业实施重点整治、限期搬离,超过1公里不足15公里范围内限制布局重化工和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 本项目位于崇阳县白霓镇,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不在长江干流岸线1km范围内,且不属于重化工、造纸等存在污染风险的工业项目 | 符合 |
| 禁止轻芳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 | 2 | 禁止轻芳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在农药行业的使用,全面禁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在农药、印染、皮革行业作为溶剂使用。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 | 项目不涉及农药、印染、皮革行业 | 符合 | |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各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其他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 6 | 咸宁市市区、赤壁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各县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其他乡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 | 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围农田沤肥,远期待污水管网贯通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崇阳县白霓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 符合 |
| 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 | 7 | 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 | 喷漆以及晾干过程废气通过设置密闭的喷漆房设置成负压状态将废气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排放 | 符合 | |
| 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8 | 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不涉及 | 符合 | |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为100%。 | 9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提高到90%,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乡镇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为10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为100%。 | 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合规处置 | 符合 | |
| 加强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堆场应实施封闭存储或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应配套喷淋降尘措施。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 10 | 加强物料堆场粉尘污染整治力度,煤炭、煤灰、石膏等物料堆场应实施封闭存储或设置防风围挡,堆场作业应配套喷淋降尘措施。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 不涉及 | 符合 | |
|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 11 |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装置,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 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 符合 | |
| 环境风险防控 |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 12 |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 | 不涉及 | 符合 |
|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13 |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不涉及 | 符合 |
3.2 与《咸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加强政策引导,实施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含量涂喷漆以及晾干过程废气通过设置密闭的喷漆房设置成负压状态将废气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排放;水性面漆、PU底漆采用油漆桶存储,外购后直接采用油漆桶存储过程,将油漆运输至喷漆房。符合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3.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
| 管控要求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 | 符合 |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河段范围内,也不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符合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现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 | 符合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 | 符合 |
3.4 与《省长江办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 序号 | 内容 | 本项目情况 | 符合性 |
|---|---|---|---|
| 1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港口、码头、长江通道类项目 | 符合 |
| 2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3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不涉及 | 符合 |
| 4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5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 6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不涉及 | 符合 |
3.5 与《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相符性分析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速淘汰经营不规范、无法达标排放的小淀粉、小制糖、小屠宰及肉类加工、小磷肥、小磷矿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稳步推进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电解铝、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强化产能化解及置换。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大力开展绿色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建材、化工、铸造、电镀、加工制造等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支持长江国际低碳产业园建设,打造全省低碳产业发展高地。鼓励开展绿色园区创建。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进绿色工厂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充分利用七个湖北实验室,充分发挥湖北高校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面向企业节能降碳需求的低碳技术服务,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各领域应用转化,大力推广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绿色技术创新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创新技术“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政策体系,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打造中部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
3.6 与《湖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
高效推进钢铁、焦化、水泥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提升重点行业治理设施高效水平,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完善绩效分级指标体系,大力提升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属于烤火罩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符合性。
3.7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及相关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项目属于烤火罩加工生产,其中的烤火架设计喷漆工艺,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GB30981-2020)中要求),本项目喷漆以及晾干过程废气通过设置密闭的喷漆房、晾干房设置成负压状态将废气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脱附+RCO催化燃烧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白乳胶符合“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通知”: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中的要求,因此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是可行的。
同时,企业拟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
根据文件附件2“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效率”。企业拟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因此本项目符合关于《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鄂环发[2023]8号)要求。
《咸宁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涉VOCs项目环境准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支持企业技改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VOCs含量>420g/L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参考《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尤其是含有大量甲苯、二甲苯的溶剂、涂料和助剂的使用,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使用。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要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烘干过程,要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对收集的废气,要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均符合上述要求。
同时,本项目还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湖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