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晶石粉加工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资料分享]
发表于:2025-07-05 17: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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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对重晶石粉加工项目进行了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包括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选址合理性、三线一单符合性等多个方面,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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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晶石粉加工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 项目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鼓励类,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所选用机械设备未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无淘汰、落后设备。
2. 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地四侧均为空地空厂房,项目周边无敏感的企业存在,本项目与周边关系相容。项目区域内无历史文物遗址和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景观,项目选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和园区产业定位,项目建设选址可行。
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3.1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图叠图分析可知,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建设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3.2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厂界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后能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做到无害化处置。采取本环评提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排放的污染物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
3.3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市政供电。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3.4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管控类型 | 序号 | 管控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开发活动的要求 | 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建设要求的各类开发活动。 | 本项目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符合要求。 |
| 2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
| 3 |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 本项目位于工业用地,符合规划。 | |
| 4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采取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要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水平,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要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
| 5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产品目录执行。 | 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平板玻璃等高污染项目。 | |
| 限制开发活动的要求 | 1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一)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重点保护水域水质未达到标准的;(三)规划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四)开发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进一步处理,无生产废水产生。 |
| 其他 | 31 | 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现状水质达标区域实施等量置换,超标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 不涉及。 |
| 33 | 新建、改扩建项目一律实施VOCs 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 | 项目不涉及VOCs 排放。 | |
| 35 |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 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城市,建设项目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2倍削减替代。 | 项目颗粒物总量执行2倍削减替代。 |
4. 其他符合性分析
4.1 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符合性分析
| 序号 | 要求 | 符合性分析 |
|---|---|---|
| 1 | 视情减少对小微涉气企业的管控措施。 | 本项目废气为粉尘,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原材料运输采用封闭斗篷,运输车按要求标准执行。 |
| 2 | 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 | 本项目厂房封闭,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仅少量无组织排放粉尘,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周边敏感点居民点少,对公众影响小。 |
| 3 | 坚持底线思维有效应对。 | 本项目废气为粉尘,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原材料运输采用封闭斗篷,运输车按要求标准执行。 |
| 4 | 坚持突出重点精准减排。 | 本项目厂房封闭,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仅少量无组织排放粉尘,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周边敏感点居民点少,对公众影响小。 |
4.2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符合性分析
|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拟建项目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禁建项目。 |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拟建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在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 |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拟建项目不新设排污口。 |
| 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拟建项目不进行生产性捕捞。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长江1公里范围内,不属于化工项目。 |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拟建项目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拟建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以及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
4.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湖北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析
| 内容 | 符合性分析 |
|---|---|
|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 拟建项目为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禁建项目。 |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住宿、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等投资建设项目。 | 拟建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
|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存在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 拟建项目不在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划定的河段保护区内。 |
| 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 项目污水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禁止在长江干流、汉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 不涉及。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 拟建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 项目不位于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 |
|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 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 | 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项目。 |
|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
4.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相符性分析
| 长江保护法要求 | 本项目是否符合 |
|---|---|
|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 |
| 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项目 | 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相关活动。 |
|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项目 |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 |
|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 本项目不属于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 |
|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 项目危废均暂存于厂区危废仓库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布袋交由资源回收公司、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项目固废均合理处置。 |
|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 本项目不存在会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
|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 | 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加工项目,使用最新技术装备水平。 |

